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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陳年記憶!何苦呢?

九十高齡,何不一笑以憫之;或可以孫武兵法讀之:

孫子兵法/第七篇軍爭篇
孫子曰﹕
凡用兵之法,將受命於君,合軍聚眾,交和而舍,莫難於軍爭。
軍爭之難者,以迂為直,以患為利。
故迂其途,而誘之以利,後人發,先人至,此知迂直之計者也。

故軍爭為利,軍爭為危。舉軍而爭利,則不及﹔委軍而爭利,則輜重捐。
是故卷甲而趨,日夜不處,倍道兼行,
百里而爭利,則擒三將軍,勁者先,疲者後,其法十一而至﹔
五十里而爭利,則蹶上將軍,其法半至﹔三十里而爭利,則三分之二至。
是故軍無輜重則亡,無糧食則亡,無委積則亡。

故不知諸侯之謀者,不能豫交﹔不知山林'險阻'沮澤之形者,不能行軍﹔不用鄉導者,不能得地利。

故兵以詐立,以利動,以分和為變者也。

故其疾如風,其徐如林,侵掠如火,不動如山,難知如陰,動如雷震。

掠鄉分眾,廓地分守,懸權而動,先知迂直之計者勝,此軍爭之法也。

軍政曰:言不相聞,故為金鼓,視不相見,故為旌旗。

夫金鼓旌旗者,所以一人之耳目也。
人既專一,則勇者不得獨進,怯者不得獨退,此用眾之法也。
故夜戰多火鼓,畫戰多旌旗,所以變人之耳目也。

故三軍可奪氣,將軍可奪心。是故朝氣銳,晝氣惰,暮氣歸。
故善用兵者,避其銳氣,擊其惰歸,此治氣者也。
以治待亂,以靜待譁,此治心者也。
以近待遠,以佚待勞,以飽待飢,此治力者也。
無邀正正之旗,無擊堂堂之陣,此治變者也。

故用兵之法,高陵勿向,背丘勿逆,佯卻勿從,銳卒勿攻,餌兵勿食,歸師勿遏,圍師必闕,窮寇勿迫
此用兵之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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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密帳案/李登輝劉泰英起訴書全文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30日發布國安密帳案起訴書(全文)如下:

有關國安秘帳「0案」墊款遭侵占挪用至財團法人臺灣綜合研究院(下稱臺綜院)案件,本署特別偵查組業於本(30)日偵查終結,被告即李前總統登輝、劉泰英二人經檢察官以共犯侵占公有財物、洗錢等罪嫌提起公訴。起訴書認為被告李登輝身為國家元首,統領文武百官,理應為全民及全體公務員表率,竟不遵守國家法制,擅將「0案」歸墊之剩餘公款美金779萬7,19元,以洗錢方式不法挪供私人使用,犯後仍設詞否認,冀求卸責,毫無悔意,惟念及其已年邁及對國家之貢獻等情,請求量處適當之刑;被告劉泰英共同侵占公款等犯行明確,復私吞其中之美金44 餘萬元供己花用,犯後不知悔悟,猶矢口狡賴,品行惡劣,惟考量其已將侵占所得返還國安局及年事已高等情,亦請量處適當之刑。被告二人被訴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壹、犯罪事實摘要
  一、李登輝自民國77 年1 月13 日(第7 任總統蔣經國於任職期間逝世由副總統李登輝繼任)起至89 年5 月19 日止,擔任中華民國第7 任、第8 任及第9 任總統,依我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對內統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任免文武官員,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施政方針,並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下稱國安局),為依據法律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劉泰英則係前臺綜院院長,除於李登輝擔任總統期間,受任為其經濟顧問長達12 年之久外,並於李登輝競選總統期間,負責其競選經費管理;劉泰英另於李登輝擔任中國國民黨(下稱國民黨)主席期間(77 年至89 年),復先後代表國民黨之黨營事業公司出任中華開發工業銀行(下稱中華開發)董事長,及擔任國民黨投資事業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權傾一時,外界均以國民黨「大掌櫃」稱之,與李登輝關係極為密切。

二、「奉天專案」背景
  國安局於83 年間為因應法制化後之變革,乃由前局長殷宗文(已歿,另案處理)簽奉李登輝核准,將該局以往留存之各類專案經費結餘予以歸併,成立「奉天專案」基金,並以基金孳息供運用,由前國安局會計處少將會計長徐炳強(所涉貪污案件業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及該局前總務室出納組上校組長劉冠軍(因另案現由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中)專案經辦,非有總統之同意不得動用。

三、「0案」緣由
 (一)83 年5 月間,李登輝訪問00時,為鞏固兩國邦交,應允捐贈0000黨00幣4,000 萬元(折合美金約1,050 萬元),並指示外交部如經費困難,可請國安局協助,斯時外交部並無預算可支,遂由前外交部部長錢復,協調時任國安局局長殷宗文,以「奉天專案」經費本金墊款支援新臺幣(下同)2億8,204萬3,860元(折換美金1,050萬元),為保密起見,故以「0案」為代號。
 (二)國安局為補回「奉天專案」本金因「0案」之墊款支出,遂由殷宗文逐年簽奉李登輝核准,先後以國安局未繳庫之84 至86 年度預算經費結餘共計1 億9,263 萬5,000 元,歸墊「奉天專案」基金,僅餘差額8,940 萬8,860元待補。

四、李登輝、劉泰英與殷宗文共同侵占「0案」歸墊剩餘公款美金779萬7,193元及為隱匿不法所得之洗錢之過程
 (一)劉泰英成立臺綜院並購置院舍
  劉泰英為仿效日本野村綜合研究院,擬在臺成立「綜合」研究院,經其報告李登輝同意後,自82年下半年開始規劃籌組臺綜院;82 年9 月17 日,劉泰英、尹衍樑等人,在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125 號15 樓中華開發工業銀行之劉泰英辦公室
召開臺綜院籌備會議,並於同年11 月8 日經教育部許可設立;同年12 月4 日,臺綜院在臺北市敦化南路2 段76 號24 樓即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之辦公室,召開第1 屆董事會第1 次會議,並推選劉泰英擔任臺綜院董事長及院長,臺綜院創院基金3,000 萬元則由尹衍樑及宏國集團之林鴻明負責籌措;臺綜院於83 年1 月6 日完成法人登記後,即於同年2 月1 日在臺北市南京東路5 段125 號13 樓正式營運。86 年11 月間,臺綜院計畫購置院舍,規劃目標為空間1,50 0~2,000 坪左右,地點為臺北地區(如淡水、三芝),預算金額為3~4 億元左右,採購地自建,董事會授權由劉泰英處理,並由該院董事尹衍樑協助尋找適合院舍之土地,其後劉泰英為省去購地自建麻煩,遂向尹衍樑洽購潤泰集團旗下潤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潤泰建設公司)所興建,位在臺北市敦化北路155 巷100 弄8 號「潤泰敦品」大樓之房屋1 棟,並於86 年11 月19 日簽約,總價8,503 萬元,分13 期繳款,準備作為臺綜院臺北市辦事處及提供李登輝卸任後使用;87 年12 月間,臺綜院復以總價3 億2,988 萬元,向潤泰建設公司及同為潤泰集團之潤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稱潤泰紡織公司)購買位在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2 段27 號「安泰登峰」第29樓及第30 樓房屋,買賣價金分7 期繳款,預計89年5 月完工。綜上,臺綜院於87 年底至89 年期間,需支付「安泰登峰」29樓、30樓及「潤泰敦品」房產價金,分別為3 億2,988 萬元及6,394萬餘元,另「安泰登峰」尚需裝潢費用8,825 萬餘元,臺綜院於上開期間確有超過4 億7 千萬元以上之資金需求。
(二)李登輝、劉泰英與殷宗文謀議不法挪用公款及洗錢
  李登輝明知「奉天專案」基金所列「0案」墊款,已經國安局以84 至86 年度預算之餘額款,先後辦理歸墊,帳上僅餘8,940 萬餘元待補,且明知「奉天專案」基金,係國安局83 年法制化後未解繳國庫屬法制外之公款,不得私用,而在國安
局內部亦僅有殷宗文、徐炳強及劉冠軍等3 人知曉,易言之,「奉天專案」公款之運用,於國家體制上實際係無任何機關與單位可予監督;適臺綜院於86 年11 月以後,計劃購置院舍,亟需籌措巨額資金,而劉泰英購買上述「潤泰敦品」大樓,除欲作為李登輝卸任後使用,亦力邀李登輝卸任後擔任臺綜院榮譽董事長獲得應允;李登輝為協助臺綜院儘速籌得購置院舍資金,竟與殷宗文、劉泰英共同基於為臺綜院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渠等謀議倘由國安局向外交部索回「0案」墊款美金1,050萬元,於扣除「奉天專案」基金歸墊差額8,940萬餘元後,尚有約2億5千萬元剩餘公款不會顯示在「奉天專案」基金帳目上,甚且「0案」墊款歸墊完畢,該項明細亦將消失於「奉天專案」基金帳目明細表上,是若將該「0案」歸墊之剩餘公款以洗錢之不法方式挪移與臺綜院使用,足使神鬼不知,謀議既定,殷宗文遂自 87 年9 月間起,指示不知內情之徐炳強向外
交部索討「0案」墊款,徐炳強隨於87 年9 月25 日以國安局(87)崇史1015 號簡便行文表要求外交部返還「0案」經費美金1,080 萬元(殷宗文指示徐炳強連同87 年間國安局代外交部墊付予0000《00000000》之美金30萬元一併索回)。
(三)外交部返還「0案」墊款過程
  外交部接獲國安局上述索討「0案」墊款之簡便行文表後,時任外交部部長胡志強不明「0案」緣由,乃指示外交部會計長楊清吉瞭解、查帳,並詢問前駐00大使000,胡志強原認外交部並無明確紀錄可稽,且年度久遠決算已過,有意拖延暫緩處理,惟殷宗文多次在國家安全會議(下稱國安會)開會之後,當面向出席會議之胡志強表示國安局有單據可稽,要求外交部應歸還國安局墊款;另在胡志強至總統府洽公之場合,李登輝亦透過時任總統府秘書室主任蘇志誠多次催促胡志強應速返還積欠國安局之墊款,胡志強見蘇志誠表情嚴肅,體認應係李登輝總統之意思,已無法再行拖延,即指示楊清吉儘速簽辦還款,經協調國安局後決定應歸還金額為「0案」墊款美金1,050 萬元,另「0000專案」減為美金20 萬元,楊清吉於88 年1 月27 日在國安局 87 年9 月25 日之前述簡便行文表上,簽擬「一、經查國安局代墊0案經費為壹仟零伍拾萬美元,擬於第二預備金撥列,並由該局交還原始憑證後撥還歸墊。二、另有貳拾萬美金之墊款,因與0案無關…;甲案(不予歸墊),乙案:如有特殊考量,擬請國安局出具支出證明單後予以歸還墊款」等意見呈核,胡志強於同日批示採乙案(即還款美金1,070 萬元)。87 年12 月下旬或88 年1 月間,殷宗文轉知李登輝之指示予徐炳強知悉,謂「0案」墊款返還事,已與外交部協調妥當,要求徐炳強持續與外交部洽商歸還事宜,徐炳強即於88 年1 月28 日,指示不知內情之劉冠軍速擬歸墊作業,劉冠軍於同日撰擬「運用國安局工作帳戶辦理歸墊,俟匯款入戶後折兌臺幣以暫收款科目備支」簽呈,另附行文外交部要求還款、致0000銀行(下稱00銀行)00部辦理開戶之簡便行文表(稿)二紙,由徐炳強決行發文;殷宗文慮及外交部還款如匯至國安局既有帳戶,日後挪用恐遭發覺,乃透過徐炳強指示劉冠軍以工作需要為由,向000行00部副理000借用該行在0000商業銀行(下稱00商銀)00分行帳戶,作為接收外交部還款之用;000以為係國安局任務需要,而同意出借該銀行國外帳戶供國安局使用,請行員繕打該國外帳號資料交予劉冠軍;翌日(29 日)徐炳強即持國安局會計處簡便行文表,將相關支出憑證及帳號資料,一併送交外交部,要求外交部立即辦理歸墊美金1,070 萬元;外交部收文後,於同年1 月29 日、1 月30 日,分別自國內電匯美金575 萬元、495 萬元至00商銀00分行之前述帳戶。
(四)國安局收受外交部還款,及將「0案」歸墊剩餘公款交付劉泰英過程
  殷宗文於88 年2 月1 日升任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前,為避免圖謀不法挪用之「0案」歸墊剩餘公款遭人發覺,乃轉知李登輝總統之指示,要求徐炳強不得將「0案」餘款經費列入移交及報告新任國安局局長丁渝洲,故丁渝洲自88年2月1日起至90年8月16日止,於擔任國安局局長期間,全然不知有「0案」剩餘公款及遭不法挪用等情事。

  徐炳強於88 年2 月1 日國安局局長交接當日,即指示劉冠軍持其決行之簡便行文表,請00銀行00部副理000配合,在00銀行00部開立「0000公司」外幣存款帳戶,渠等為日後提款方便,僅使用化名「000」印章一枚,作為該帳戶提款印鑑;同年2 月2 日,劉冠軍持蓋有國安局印戳之字條,指示000將外交部電匯至00銀行國外帳戶之款項,於同年2 月4 日轉入新開立之前述「0000公司」外幣帳戶內。88 年2 月23 日、25 日,徐炳強依殷宗文之指示,要求劉冠軍先後自「0000公司」前開帳戶提領美金19 萬72 12.12 元、美金270 萬2,807.13元(兌換新臺幣8,940 萬8,860 元),分別存入國安局開設於00銀行00部之「0000公司」帳戶、「0000公司」支票帳戶,用以辦理國安局代墊「0000專案」及「0案」墊款差額之歸墊事宜;至此,國安局以「奉天專案」基金墊付「0案」款項之歸墊作業已然完畢。88 年3 月間某日,殷宗文佯以「0案」歸墊之剩餘公款,要交予國安局設於臺綜院之第四所運用及便於運送為由,指示徐炳強將「0案」餘款美金779 萬7,192.87 元之其中750 萬元換成美金千元旅行支票,及其餘29 萬7 千餘美金,全數送至臺綜院交付予劉泰英。徐炳強接獲殷宗文指令後,即於同年4 月1 日指示劉冠軍提領「0案」餘款,劉冠軍即於同日自「0000公司」前開外幣帳戶提領美金750萬元,並以「000」化名換購美國運通銀行面額美金千元之連號旅行支票7,500張;續於翌日(2日),劉冠軍復提領帳戶餘額美金29萬4545.75元,即行結帳銷戶,於補足美金7,193 元之不足差額後,將7,500 張10之千元美金旅行支票分別裝入2 只大水果盒,另美金29 萬7,193 元現鈔,則裝入小塑膠袋,置放於其中之1只水果盒內;同年4月8日前某日,劉冠軍將置有7,500 張千元美金旅行支票及29萬7,193元美金現鈔之水果禮盒,全數交與徐炳強,隨由徐炳強於同日將之攜至臺北市南京東路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董事長辦公室,親交與劉泰英收受,予以侵占。
(五)劉泰英將侵占之「0案」歸墊剩餘公款交付尹衍樑洗錢,再由尹衍樑以捐贈名義,非法挪移至臺綜院之過程。
李登輝、劉泰英與殷宗文侵占前開「0案」歸墊剩餘公款後,為隱匿該鉅額公款之來源與去處,遂由劉泰英偽稱該款係李登輝總統競選結餘之海外捐款,利用與其有師生情誼不知情之尹衍樑協助洗錢;88 年4 月8 日,劉泰英先截留其中之15 萬元美金旅行支票(150 張)及29 萬7,193元美金現鈔作為己用後,即將其餘之735 萬元美金旅行支票(7,350 張,折合新臺幣2 億3875 萬餘元)交予尹衍樑,請託尹衍樑兌領後,再以捐贈名義回贈給臺綜院,尹衍樑依言,即於同日指示負責潤泰集團整體財務規劃之潤泰建設公司財務部副總經理丁祈安辦理,並指示以2 億5,000萬元回贈給臺綜院;同日,丁祈安與其協理柯順雄討論資金調度方式,柯順雄並以電腦打字製作簽擬捐贈臺綜院之規劃簽呈,經陳送尹衍樑批准後,便由丁祈安、柯順雄負責執行,茲分項說明如下:
1、2 億5千萬元回贈臺綜院部分:
(1)以潤泰集團總裁尹衍樑名義捐款1 億4,600萬元(係以尹衍樑名義簽發票載發票日88年4 月22 日、付款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敦南分行、票號CA××××××××之同額支票1紙);(2)以潤泰集團所屬「書田泌尿科眼科診所」醫師蔡培斌名義捐款900 萬元(係以「書田泌尿科眼科診所」蔡培斌名義簽發票載發票日88 年4 月22 日、付款人交通銀行大安分行、票號PC×××××××之同額支票1紙);(3)以潤泰集團所屬評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捐款4,000 萬元(係以評輝營造公司名
義簽發到期日88 年4 月12 日、擔當付款人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票號CG×××××××之同額本票1 紙);(4)以潤泰集團所屬潤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捐款3,000 萬元(係以潤泰營造公司名義簽發到期日88 年4 月13 日、擔當付款人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票號CG×××××××之同額本票1 紙);(5)以潤泰集團所屬興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捐款2,500 萬元(係以興業建設公司名義簽發到期日88 年4 月14 日、擔當付款人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票號 CG×××××××之同額本票1 紙)。
以上5紙共2億5千萬元票據,經尹衍樑於88年4月9日派員攜至中華開發大樓交付予劉泰英收受。
2、735 萬元美金旅行支票(7,350 張)部分:
(1)400 萬元美金(4,000 張)部分。由丁祈安指示柯順雄自88 年4 月12 日起至同年月20 日止,分7 次向不詳之地下通匯業者兌換得共計新臺幣1 億2,938 萬元現金,再由潤泰企業財務部人員存入尹衍樑調度潤泰集團資金之相關帳戶內運用。
(2)335 萬元美金(3,350 張)部分。由柯順雄於88 年4 月12 日偕同潤泰營造公司管理部經理李肇祥至華信商業銀行(更名建華商業銀行)臺北分行,以李肇祥名義開立第×××-×××-×××××××-×號外匯活存帳戶,並先後於同年月16 日、19 日提示兌領後,分別存入美金100 萬元及250 萬元,旋於同年月19 日,全數匯往李肇祥設於新加坡之CHASE MANHATTAN 銀行帳戶,隨於同年5 月27 日、29 日,再自李肇祥前開新加坡銀行帳戶各匯回美金220 萬元及80萬元,存入上述李肇祥名義開設之華信商業銀行臺北分行外匯活存帳戶,並自88年6 月1 日起至同年月10 日止,兌換新臺幣後分別匯入潤泰集團使用之李肇祥第一銀行敦化分行第×××××××××××帳號2,816萬400 元、臺北銀行敦南分行第××××××××××××帳號2,801 萬6,000 元、彰化銀行敦化分行第××××××××××××××帳號2,929 萬2,400 元、世華銀行信義分行第×××××××××××帳號500 萬元、中國信託銀行忠孝分行第×××××××××××××帳號500 萬元,共計9,546 萬8,800 元,供潤泰集團資金調度使用;另35 萬美金則未見匯回,去向不明。
(六)劉泰英將尹衍樑虛偽回贈之2 億5 千萬元(其中2 億3 千多萬元係「0案」歸墊剩餘公款)用以購買股票、基金,及支付臺綜院購置院舍價金、裝置費、人事費等。劉泰英於88年4 月9 日取得尹衍樑虛偽捐款共計2 億5 千萬元之前開票據後,即於同日交予不知情之臺綜院行政處處長劉淑蓉,存入臺綜院預先於同年月8 日在亞太商業銀行(現更名為元大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開立之活存帳戶內託收提示,並指示劉淑蓉開立日期為同年月9 日、編號自118至122 號之不實捐贈收據5 紙交予尹衍樑,供其關係企業抵稅,幫助逃漏稅捐(其中蔡培斌捐款900 萬元收據部分,事後又拆成600 萬元及300 萬元2 筆,由劉淑蓉另立編號201、202號之捐贈收據2 紙,供蔡培斌及復華診所蔡春興抵稅,尹衍樑等人涉嫌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
另行發交臺北地檢署偵辦)。尹衍樑所交付之票據經提示兌領後,劉泰英即自88 年4 月1 6 日起至同年9 月20 日止,指示劉淑蓉將全部款項,分別透過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購買中華開發股票及中華富泰二號債券基金;其後,復自88 年5 月7 日起至89 年11 月3 日,陸續出脫中華富泰二號債券基金,並先後將所得款
項轉帳至臺綜院開設於玉山銀行城東分行之帳戶,及華南銀行淡水分行之帳戶內,用以支付臺綜院向潤泰集團購買之上述房舍價款、裝置費及支應臺綜院之人事薪資、業務開銷等一般費用。
五、媒體揭發及密議補正違法程序卸責
89 年3 月18 日總統大選後,徐炳強、劉冠軍相繼申請15退伍,徐炳強奉准於同年6 月1 日退伍,並於同年7 月1 日,經由殷宗文之安排,至劉泰英擔任董事長之東鼎液化瓦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任稽核室協理;劉冠軍則因另涉貪污案件,於同年9 月3 日畏罪棄職潛逃大陸,為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通緝,並經國防部撤職停役。91 年3 月間,媒體揭露國安局秘帳事件,國安局乃指派會計長趙存國查帳,始發現外交部於88 年間返還之「0案」歸墊剩餘公款無帳無據,去向不明,經趙存國詢問徐炳強得知該剩餘公款已送至臺綜院,即將上情回報予時任國安局局長蔡朝明知悉,蔡朝明乃要求須有書面資料以為憑據;徐炳強為明責任,遂求見時任國安會秘書長殷宗文研議解決方法,並於91 年3 月下旬,與殷宗文共同至劉泰英辦公室,要求劉泰英補簽收據,徐炳強攜帶由趙存國所交付之空白領據,原欲書寫上開「0案」餘款美金779 萬7192.87 元金額,但殷宗文指示需加上美金20 萬元部分(徐炳強不知0000專案墊款) ,徐炳強乃在領據上書寫美金799 萬7192.87 元之金額,並倒填日期為「88 年4 月12 日」後,當場將領據交由劉泰英簽名取回。91 年3 月26 日下午,劉泰英、殷宗文與徐炳強復共同至桃園大溪面見李登輝密議,李登輝等自知違法,為圖卸責及使徐炳強能有文書資料得向國安局搪塞,遂指示徐炳強撰寫報告、備忘錄等文件,解釋「0案」餘款處理緣由,文中假托「其餘美金779 萬7,192 元87 分,依據國安會86 年8 月9 日丁秘書長懋時先生,簽奉總統核定成立戰略及國家安全研究所案,案中有關開辦所需經費,由國安局提供補助之原則,及後復經長官請示層峰,奉准將該款撥付臺綜院第四所全權規劃運用」等詞(徐炳強所撰原稿「第四所」等字,係劉泰英、殷宗
文潤飾原稿時添加,再由徐炳強重繕),詳附件一徐炳強所撰之備忘錄、報告底稿影本,及附件二經劉泰英、殷宗文潤飾後之備忘錄、報告定稿影本,企圖魚目混珠,引用86 年臺綜院第四所開辦時所需經費由國安局補助之國安會秘書長簽呈文件,作為其於88 年4 月間非法挪用公款予臺綜院使用之理由。隨後,徐炳強即以劉泰英補簽之專案經費領款收據及自書之報告、備忘錄等文件,交予查帳之趙存國作為補正原始憑證短缺之依據;另劉泰英明知侵占之公款幾已花用殆盡,仍指示劉淑蓉編列91年4月30日之「戰略與國際研究所財產清冊」,以第四所尚有2 億5 千萬餘元資產之不實資料,用以搪塞國安局之清查。
貳、起訴證據及理由概述
  本件起訴證據已詳載於起訴書,茲摘錄部分理由如下:
一、「奉天專案」基金係屬法定預算外之公款,其動支運用必須經總統之指示及同意,方得為之,又國安局為補回「奉天專案」本金因「0案」之墊款支出,殷宗文乃逐年簽奉被告李登輝核准,先後以國安局未繳庫之84 年度預算經費結餘1 億1,135 萬元、85 年度預算經費結餘1,100 萬元及86 年度預算經費結餘7,028 萬5,000 元,共計1 億9,263 萬5,000 元,均歸墊「奉天專案」基金,迄87 年1 月9 日,殷宗文簽呈李登輝核閱之87 年上半年度「奉天專案」基金庫存明細表,其中所列「0案墊款」一項,僅餘差額8,940 萬8,8 60 元待補等事實,業經證人丁渝洲、徐炳強、趙存國證述甚詳,互核相符,並有被告李登輝親自批閱之84 年7 月3 日、85 年7 月15 日、86 年5 月26 日、87 年1 月9 日、87 年6 月29
日、88 年1 月11 日國安局局長殷宗文簽呈及「奉天專案」基金庫存明細表附卷可稽,而殷宗文前開簽呈及檢附之基金庫存明細表,已詳細且逐筆地敘明國安局以84至86年度預算經費結餘歸墊「0案墊款」,及尚待補之8,940 萬餘元金額,是被告李登輝辯稱不知國安局有以年度預算結餘歸墊「奉天專案」基金云云,顯不足採信。

二、91 年3 月間,媒體揭露國安局秘帳事件,徐炳強為求自保,乃找時任國安會秘書長殷宗文研議解決方法;同年月下旬,殷宗文、徐炳強即至被告劉泰英辦公室,要求劉泰英補簽領款收據,並請託劉泰英連繫面見被告李登輝;同年月26 日下午,殷宗文、徐炳強於被告劉泰英之陪同下,在桃園大溪「鴻禧山莊」面見被告李登輝,殷宗文請求以補辦公文之方式,俾應付國安局之查帳,然為被告李登輝所拒絕,故乃指示徐炳強草擬如附件所示之備忘錄及報告書以為代替等事實,已經證人徐炳強結證屬實,並有劉泰英親簽之領款收據及附件所示殷宗文、劉泰英、徐炳強等3人簽名之備忘錄、徐炳強自書之報告等在卷憑;被告劉泰英雖辯稱伊不知殷宗文與被告李登輝在談何事,但亦證實當日確實有陪同在場,是被告李登輝供稱僅殷宗文與徐炳強找伊面談,被告劉泰英均未在場云云,要非事實。附件一徐炳強所擬之備忘錄、報告書底稿,其中備忘錄之第二點下方「第四所」3 字,報告書之第一點、第二點「第四所」、「0000」等字樣,均係被告劉泰英所添入,報告書底稿第二點第6 行之「經殷秘書長請示層峰」等字,則係由殷宗文修改為「經長官請示層峰」後,再由徐炳強重謄為如附件二之備忘錄及報告書,並持之交付趙存國以為憑據之事實,亦經證人徐炳強、趙存國證述在卷,復為被告劉泰英所不否認,是被告劉泰英若不知徐炳強所交付之款項從何而來?作為何用?豈會自行加入「第四所」、「0000」等字樣,並在其上簽名之理。又附件之備忘錄其第一、二點分別記載「『0案』經費墊款來龍去脈我都知道,但現在要補辦公文,要我來批,並不適宜,我也不會同意」、「『0案』餘款(歸墊『奉天專案』後所剩餘之款)支援台綜院第四所設所所需,是事實,劉泰英先生也確實收到這筆款項,必要時請劉先生出面說明」等字句,顯係徐炳強依被告李登輝之口述內容加以紀錄,經修飾後再由被告劉泰英、殷宗文簽名確認,是被告李登輝、劉泰英均辯稱不知情云云,何人能信。且如前所述,「奉天專案」基金若非總統之同意與指示,無人能予以動用,設若殷宗文令徐炳強交付前開款項予劉泰英,事先未得被告李登輝之指示或同意,其焉敢前往要求被告李登輝補簽公文,又徐炳強交付款項予劉泰英,若非出於被告李登輝、劉泰英及殷宗文之決定,則被告劉泰英又何須連繫並陪同前往面見被告李登輝,甚於備忘錄上簽名確認,足認將「0案」剩餘公款挪移至臺綜院,確係被告李登輝、劉泰英與殷宗文之謀議與決定。

三、臺綜院第四所係於86 年8 月間奉被告李登輝核定成立,雖設於臺綜院,惟人事、業務獨立,為國安局之外圍機構,經費亦由國安局專案補助。國安局於87年3月間,已撥付第四所開辦費1,000萬元;87年7月間,再以「00專案」名稱,撥付第四所87年7月至12月之維持運作經費1,024 萬8,778 元、317 萬1,10 元;88 年3 月間,復以「00專案」名稱,撥付第四所88 年1 月至12月全年度之維持運作經費2,652萬9,967元,且第四所經費採實報實銷方式,是88 年這段期間,第四所並
未有大量經費需求之情形,已經證人劉選生、林碧炤證述綦詳,並有如本件證據清單欄非供述證據項編號17所列之單據資料可憑。又國安局撥付經費予第四所之程序,均係援引國安局往例,由負責之業務單位即第四處副處長劉選生簽請局長核准後,交由會計處撥款,再由劉選生攜帶現款交付予臺綜院執行秘書梁榮輝簽收,梁榮輝再將款項交予劉淑蓉或第四所秘書張嘉宜管理,且均有帳載、領據可查,已如上述。反觀本件「0案」剩餘公款,其數額之鉅已非上述國安局撥付予第四所經費所可比擬,然其交付予臺綜院之過程,國安局內部竟無任何文件資料可查,甚連時任國安局局長之丁渝洲、第四所所長之林碧炤均毫不知情,而交付之對象竟係一再辯稱第四所非伊所管,伊不知第四所情形之被告劉泰英,且款項來源如係合法正當,大可依循往例提領現款交付入帳,又何須大費周章,以美金購買美金旅行支票,再透過尹衍樑將美金旅行支票兌換臺幣後回贈給臺綜院,是被告劉泰英先前於調查、偵訊筆錄辯稱,及附件二備忘錄載稱「0案」餘款係供第四所使用,復又稱不知款項來源云云,均係卸責之詞,要無足採。

四、依據證人胡志強、蘇志誠、丁渝洲、曹文生分別於偵查中、臺北地院審理徐炳強涉嫌貪瀆案件時之證詞(詳證據清單欄供述證據項編號第4、5、9、10),顯然足認被告李登輝就本件款項之歸墊用途,應與殷宗文有所商議及指示,否則以其總統職責、國務之繁重,如僅係歸還墊款事,何須其勞費關切,參之臺綜院為國安局而成立第四所, 被告劉泰英頗受被告李登輝倚重,除長期擔任其經濟顧問外,並於其競選總統期間,負責競選經費之管理;另於李登輝擔任國民黨主席期間,復先後出任黨營事業要職等事實,亦據被告劉泰英供明在卷,足見其兩人之關係非比尋常,再佐之尹衍樑於臺北地院時證稱:劉泰英說美金旅行支票係李總統選舉之結餘款,李先生以後要到臺綜院上班,要伊換成臺幣捐贈給臺綜院等語,顯然徐炳強交付「0案」餘
款予被告劉泰英之核心決策人員,應係被告李登輝、劉泰英與殷宗文3 人,此一事實,亦經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所是認。

五、證人徐炳強具結證稱,殷宗文於88 年2 月1 日升任國安會秘書長前,轉達被告李登輝之指示,要求徐炳強不得將「0案」墊款乙事,向新任之國安局局長丁渝洲報告,核與丁渝洲證稱伊任國安局局長期間,完全不知有「0案」剩餘公款這件事等語相符,再參以徐炳強係於88 年2 月1 日丁渝洲接任國安局局長當日,未經丁渝洲之同意,即自行發文予00銀行開立「0000公司」外幣存款帳戶;其後,復受殷宗文指示,隱瞞丁渝洲,先後於88 年2 月23 日及25 日、同年4 月1 日及2 日,接續命令劉冠軍提領「0000公司」帳戶內外交部返還之「0案」墊款,於辦理歸墊「奉天專案」基金後,再將餘款全部持往臺綜院交付予被告劉泰英,而被告劉泰英收受徐炳強送到之鉅額款項時,即未點收,徐炳強亦未要求其簽署領據等情,足認殷宗文已明知款項將予以不法挪用,故始須隱瞞丁渝洲,而被告劉泰英亦早已知悉款項來源及數額,是才無須點收及簽領單據。又「0案」剩餘公款遭挪移至臺綜院乙事,國安局內部完全無任何簽文、領據及帳載資料可查,而國安局代墊「0案」款項,於歸墊「奉天專案」基金最後差額8,940 萬餘元後,「0案」墊款已全部歸墊完畢,先前之帳目明細已看不到有歸墊餘款,歸墊完畢後之「0案墊款」項,更是從此消失於「奉天專案」基金帳目明細表上,若非深入、仔細查帳,甚難發現有遭挪用、侵吞情事之事實,已據證人徐炳強、趙存國證述甚詳,並有證據清單欄非供述證據項編號2 所列之國安局局長殷宗文簽呈及專案基金明細表在卷可稽,是被告李登輝、劉泰英與殷宗文應係查悉及此,始謀議以上述手法不法挪移「0案」剩
餘公款與臺綜院使用。綜上所述,被告李登輝、劉泰英涉有侵占公有財物等犯嫌,洵堪認定。

參、起訴法條及求刑
  一、查被告劉泰英於行為時,並不具有公務員身分,惟依刑法第31 條第1 項、貪污治罪條例第3 條之規定,其與具公務員身分之被告李登輝與殷宗文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應依該條例處斷,是核被告李登輝、劉泰英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有財物、洗錢防制法第11 條第1 項等罪嫌;被告劉泰英另犯稅捐稽徵法第43 條幫助逃漏稅捐、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等罪嫌。被告李登輝所犯侵占公有財物罪與洗錢罪間;被告劉泰英所犯侵占公有財物罪、洗錢罪、業務登載不實罪與幫助逃漏稅捐罪間,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94 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前第56 條之規定,均應從一重之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斷。被告李登輝、劉泰英與殷宗文就侵占公有財物、洗錢犯行,其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二、末查,被告李登輝身為國家元首,統領文武百官,理應為全民及全體公務員表率,竟不遵守國家法制,擅將公帑不法挪供私人使用,犯後仍設詞否認,冀求卸責,毫無悔意,惟念及其已年邁,合於刑法第63 條之減刑規定,及對國家之貢獻等情,請求量處適當之刑。被告劉泰英共同侵占公款等犯行明確,復私吞其中之44 餘萬元美金供己花用,犯後不知悔悟,猶矢口狡賴,品行惡劣,惟考量其已將侵占所得返還國安局,及年事已高等情,亦請量處適當之刑。  

 

 

引用來自【中央網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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