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圖有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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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英文:兩岸談判,國會應立法監督

蔡英文:兩岸談判,國會應立法監督

服貿談判,看在蔡英文的眼裡,認為是因馬總統執政成績不佳,想要拉抬聲望,想要中國讓利,最後反而落入中國的戰略局勢中,失去兩岸經貿的主控權,「全世界都知道,中國是善用經濟力量,達成政治目的。」
從台灣加入WTO至今,台灣最具國際談判經驗與視野者,在朝首推前副總統蕭萬長,在野則是前民進黨主席蔡英文。
剛從以色列訪問回台的蔡英文,對於兩岸服貿協議風暴,有她的戰略思惟與具體建言。
在小英教育基金會辦公室接受《天下》記者深度專訪的早晨,蔡英文忙著逗弄她自花蓮秀林鄉收養的貓「蔡想想」,因為中午她要拍攝宣導愛護動物的公益活動照片。
服貿協議簽署後,蔡英文原只發布新聞稿說明看法,不願接受媒體隻字片語的短暫訪問,幕僚透露,「因為怕一兩句話被放大,會傷害兩岸關係的大方向。」長期參與國際談判規劃,歷任陸委會主委、行政院副院長等職務,讓蔡英文避免淪為制式反應。
蕭萬長在《天下》CWEF夏季論壇致詞時強調,對於ECFA及服貿協議的簽訂,台灣應該以創業家角度看事情,「看到機會,而不是威脅。」
蔡英文並不反對與中國簽署經貿協議,但她認為,服貿協議沒有總體戰略、順序本末倒置,也是弱化國會力量的「不正常談判」。
缺乏總體戰略的不正常談判
「我們應該先談工業產品、商品貿易,最後才會談到服務業,」蔡英文認為,除了少數項目,台灣服務業並不強。應該花更多時間輔導服務業轉型升級,並在WTO架構或國際標準下談判,這樣才可以保障小國的台灣利益。
服貿談判,看在蔡英文的眼裡,認為是因馬總統執政成績不佳,想要拉抬聲望,想要中國讓利,最後反而落入中國的戰略局勢中,失去兩岸經貿的主控權,「全世界都知道,中國是善用經濟力量,達成政治目的。」
外界抨擊陸委會主委王郁琦與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蔡英文嘆口氣說,「換掉以後,還會有其他人嗎?」她認為,只要馬總統是政治目的推動兩岸經貿談判,就算換誰都無濟於事。
談判前應先獲得國會授權
蔡英文無法理解的是,馬政府竟把國會排除在兩岸談判之外。「人民與國會是對外談判時的最大槓桿力量,哪有人會把槓桿扔掉?」眼看立法院即將處理服貿協議,蔡英文主張,立法院應先通過「兩岸談判的監督法律」,比照美國,談判要有國會授權。
她也呼籲,馬政府應該舉辦經濟國是會議,討論兩岸經貿談判與年金改革等重大議題。
對於蔡英文上述建議,陸委會副主委林祖嘉回應表示,政府的策略是「從台灣走向世界」,大陸既然是台灣最大市場,就應先與大陸簽訂經貿協議,絕對不是為馬總統的政治目的而服務。
至於立法讓國會參與兩岸協議,林祖嘉也不以為然反駁:「這是立法權干涉行政權,」現有法律已足以讓國會監督。
然而,蔡英文最重視的是多元民主價值。她最近去洗髮,洗髮業者很關心未來會因陸資大舉來台,而被迫倒閉。「這些小店遍及街頭巷尾,體現台灣民主多元的價值,對台灣社會很重要。當街邊小店都被取代,民主還有生存的意義嗎?」
以下是蔡英文訪談紀要:
問:妳認為馬政府此次談判,最大的問題是什麼?
答:他(指馬總統)沒有總體戰略啊。每一個談判的過程中,一定有產業得利或受害。WTO談判談了十年,我們有明確的戰略目標,台灣受到的衝擊不會那麼大。
談判順序 本末倒置
此次談判的順序本末倒置。當開發中國家經濟成長,面對國際談判時,一定先談工業產品、商品貿易,最後才會談到服務業。
因為服務業是最晚發展出來的,附屬於農、工業之後。但ECFA簽署後的談判,居然倒過來先談服務業。沒有從工業到服務業,沒有從強勢到弱勢,順序不對。
此外,在FTA談判裡面,應優先跟已開發國家談,或是和本國經濟產生互補性比較高的,不會去找一個準備要和你競爭的人談。像韓國就是先跟美國、歐盟、東協談。
兩岸服貿協議最大的問題,就是把台灣和中國的FTA談判,當作是和其他國家的FTA談判,完全沒考慮兩岸關係的特殊性,以及兩岸經濟規模、自由化程度及法規制度的巨大差異,以致談判結果對台灣弊多利少。
馬英九的國內事務處理不好,社會信賴都沒有了,他認為,唯一的政績,只有兩岸。當國內政治陷入頹勢的時候,他要拉抬聲望,只剩兩岸經貿協議這帖藥。這帖藥裡面,他要的是希望得到中國的讓利。
中國讓利程度 不如想像
但你簽署了開放的承諾表,這是授人以柄。當中國選擇不發動的時候,台灣看起來好像還很平安;但當他選擇發動的時候,台灣很快就淪陷了。
問:中共一再宣稱對台灣「讓利」,真的是這樣嗎?
答:中國加入WTO,是以開發中國家身分加入,市場開放程度遠低於台灣。因此,即使給予台灣部份較其他國家更優惠的待遇,也稱不上是讓利。
中國雖然說是開放,但他們還是有很多審批,有很多隱藏的、非貿易的障礙,可以控制要開放給誰。
馬政府最該爭取、對台灣服務業最有優勢的,是中國旅客及海空貨物運輸來台灣中轉的正常化待遇,但馬政府沒有爭取,而且對中國磁吸台灣專業服務人才、將優惠限縮在特區,完全束手無策。
問:服貿協議會對台灣造成什麼衝擊?
答:對中國開放服務業市場,至少必須防範三件事:一,中國藉企業規模優勢,掌控台灣關鍵性行業,例如銀行、電信等具有高度國家安全意義的產業;二,中國為發揮對台灣社會及政治影響力,藉企業數量優勢深入民生行業;三,中國人士藉投資服務業大量登台,影響台灣社會及就業市場。
問:但政府強調會嚴格把關?
答:我以前在陸委會常當「壞人」。但馬政府上台至今,每個機關都不敢做壞人、不肯做壞人,最後就是總統去擋(中國),但總統有政治目的,連他都不敢去擋啊。
要讓國會與人民來監督
問:國會如何監督兩岸談判?如何做到必要的透明化?
答:我主張,立法院在逐條審查服貿協議之前,應該要先通過「兩岸談判的監督法律」。這次爭議這麼大,就是沒有監督。主政者只管他的政治立場,國會一定硬不起來,只好靠法律來監督。除了國會監督,還需要建立產業、公民社會表示意見的機會。
以美國為例,一九三四年起,逐漸形成美國國會授權行政部門,從事貿易談判機制。由國會通過法案,授權行政部門去談判,但規定授權期限及談判重點目標。從談判提案、談判原則的擬定,到談判過程,都有國會議員的全程參與。
例如美國貿易談判代表署(USTR),就由五名國會議員擔任諮詢員,並視談判特殊性,可另由國會增派其他國會成員加入。
問:自由化過程總會有得有失,台灣該如何繼續走自由化的路?
答:經濟規模較小的國家,政府要有清楚的經貿發展思惟和國際競爭策略,台灣要盡最大努力,透過國際多邊貿易體系尋求公平競爭。
台灣也可透過多元的溝通,包括兩岸的溝通,逐步化解參加TPP(跨太平洋經濟伙伴協定)、RCEP(區域全面經濟伙伴協定)等阻力。台灣就算短期內無法簽訂很多FTA,也可以利用這個機會輔導產業轉型,這是政府更應該做好的工作。
答:馬總統將簽署兩岸協議視為最大政績,所以,往往為求快而不計任何代價。這種為談而談、為簽而簽的兩岸協議,對台灣整體利益的傷害愈來愈大,也養大中國的胃口,讓政治協商的壓力提前到來。我們和中國簽經濟協議,背後都是要付出政治代價的。

引述來自: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50810

2013-07-24 天下雜誌 527期 作者:高有智、何榮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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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本布衣,苦讀撿易開慣於異域,以白紙黑字證明:蔡英文說明是正確的!

特別是,不相關於頑固的歷史與文化!

國家和平&合作協議下的聯合決議在未來二十年(三):全文附件

Copyrighted by 台灣窮小子11032011

國會聯合決議在未來二十年

感想概論前言:

一,國家政策和目標
二,國會審議和行動綱領
三,協議的優先程序
四,協議下解釋性規定 
五,國家元首和國會的權力決議說明
六,協議權力決議規定
七,國家憲法解釋性規定 
八,國會立法否決權
九,終止和退出規定
十,國會緊急建議修訂權力規定
 
聯合決議的戰術行動:
一, 共同決議案的國會行動
二,國會下司法審議
三,國會更改名稱的權力規定
四,國會審議小組權力規定
五,國會審議協議基金權力規定
六,補充說明

聯合決議概論:

聯合決議一詞應該是國會討論和評估,協議權力決議,其包括,應用程序來面對各類狀況,簡單來說,它是運用;
平心而論,聯合決議的目標是討論潛在性議題,特別是,總統提交到具有潛在性敵對狀態的國家,有時候,可以不透過國會授權;
結果,依據歷史經驗證明,它還是要在國會授權的情況下,執行總統聯合聲明和協議決議的條約遵守;
所以,國會聯合決議,通過在決定和平協議參與,並送到敵對狀態的國家,這是國會提供程序,不相關於公民投票;
換句話說,國會授權由立法來運用,特別是,在有些情況下,起動聯合決議解決機制;
總之,依據國家憲法總統和國會的權力劃分,國會有權宣布,聯合決議解決機制和支持總統,簡單來說,總統是總司令;
普遍以為公民投票賦予總統的權力,不可否認,這是錯誤想法;
所以,重點是聯合決議下國會授權

聯合決議概論:(二)全文附件
聯合決議的主要目的是建立程序,其可能取得平衡決定,和不相關於公民投票;
總統的權力在提供足夠的靈活性和允許他回應穩定或其他緊急狀況;
特別是,面對潛在性敵對狀態的國家的運用;
這也不相關歴史文化和哲學等等;
回顧歴史經驗證明,其應該是總統的個人戰略錯誤;
換句話說,歷史餘毒症候群;
聯合決議能夠擔任和提供一類運用模式,同時,付予國會說明權力規定,而且,總統需要更多的外交政策和行為,和以國會關注模式來主張未經國會授權;
不可否認,聯合決議有好有壞,但可能保護國會聲音,共同面對潛在性衝突,或如:

一,國家政策和目標:
總統和國會的集體判斷將適用於或進入情況,即將參與和平行動的明確表示,這引用保證來繼續使用這種力量;
依據國家憲法的基礎,區分必要性和適當性的決議權力,提供明確規定來執行和賦予權力在政府;
所以,總統作為國家總司令的權力,導引入和平行動的狀況下,是行使和依據國家戰略和政策,這不相關於土地認同,另如:
一,法定授權
二,緊急呼籲
三,宣戰

二,國會審議和行動綱領
聯合決議可能規定:在一切可能的實例,總統與國會協商前,納入即將發生的和平行動的狀況下,只要進行協商,必須詳細闡述報告在國會;
因為協商是有戰略定義,在適當情況下,國會批准總統的行動設想,而且,總統本人必須提供相關的資訊;
國會的聯合決議明確要求總統的領導和協商,提供更多的靈活性在未來協議.

三,協議的優先程序
聯合決議或授權是納入國會審議的優先程序,或如,呂前副總統有言:條例,草案,或如:
一,依據雙邊政府關係聯合決議或授權,必須由國會通過表決來決定之;
二,聯合決議或授權成為雙邊政府的優先程序法案,除非,另有決策,也不能排除支持者和反對者之間的爭議;
三,聯合決議或授權規定優先程序,特別是,可行使國會否決;

四,協議下解釋性規定 
協議權力是不提供任何法律或條約判斷,除非,它特別授權;
這應該是建立聯合決議的特別法定授權的戰略定義;
換句話說,聯合決議應該是國會手段來預防和運用的安全條約;
特別是授權;
另外是,也能反對國外敵對行動的決議;
決議能說明政府能夠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使用武力來協助;
簡單來說,協議和決議是經由總統和國會的授權,或如:
一,國家不需要進一步具體的法定授權;
國會聯合決議通過日起,並成立高級命令委員會和依據憲法在通過日起,由政府批准的任何條約;
二,國會聯合決議,也能預防秘密,不經授權的協議支持,避免重覆;
三,國會聯合決議,可能改變總統或國會的憲法權力,因為,能夠保證和保護通過的決議,是否符合國家憲法來作出明確說明;

五,國家元首和國會的權力決議說明
聯合決議的核心權力是在於符合國家憲法;
所以,也會有兩類不同定義在總統和國會;
特別是,總統權力聲明發布到敵對狀態國家的狀況下,格外是,沒有戰爭或有其他理由,通過國會授權聲明而發布的決議理由;
畢竟,國家憲法給予國會是審議權力,也將是最終決定,是否發布?

六,協議權力決議規定
協議決議是總統親自擬定的聲明和交付國會的臨時報告,或如:
一,評估和平行動和參與的期限和範圍;
二,引進憲法和立法在和平行動的權力地位;
所以,對於即將發生的和平行動的戰略定義,應該是國會的決議立法;格外是,避免要求執行其相關的內戰;
聯合決議的目標應該是保證的權利來作為一個國會立法下的憲法責任,改變或保留現有的政治模式

七,國家憲法解釋性規定 
平心而論,聯合決議還是有爭議,特別是,權力規則在國家憲法裡,還沒有規劃在總統和國會之間明確的區分;
總統倡議的協議是否符合憲法?
每個總統發布的決議以來,幾乎都有原則和立場;
所以,這對總統的國家權力不應該違憲侵權;
畢竟,總統承擔許多權力和責任,特別是,國會通過聯合決議?

八,國會立法否決權
聯合決議可能包括一個下放的權力,所以,國會立法否決權能夠給予制衡?
行動是說明決心,畢竟,國會不是單一體,是以不應該運用單方面合乎國家憲法的法律規定

九,終止和退出規定
終止和退出是聯合決議的爭議規定,因為,他是堅持;
聯合決議的起草,提供給國會一些承擔行動的決議,條約,或是不構成明確授權的憲法規定的權力;
特別是,在一個歷史性的意義,一個憲法的協議來實行我們的歷史實踐,所以說,協議和決議是核心草案;

十,國會緊急建議修訂權力規定
決議依據國會的程序修訂以審議並採取適當的行動;
這應該是國會的立法否決權下,緊急建議修訂權力規定

聯合決議結論:

(三)聯合決議的戰術行動:
一, 共同決議案的國會行動
二,國會下司法審議
三,國會更改名稱的權力規定
四,國會審議小組權力規定
五,國會審議協議基金權力規定
六,補充說明
 
國家和平&合作協議下國會戰術行動
一, 共同決議案的國會行動
平心而論,隨著結束敵對關係以來,國家行動的增加,也無可避免地,需要面對和平協議權力,是否要重新審驗來促進和提升總統權力;
特別是未經國會批准的協議和作戰行動;
所以,國會戰術行動擬定新的立法和可能擬定來指定應用在決議權力,特別是,取得國會授權下的框架協議;
另外,在特殊狀况下提供的力量:
二,國會下司法審議
國會司法審議的目的是以國家利益來審議不確定的管轄權;
特別是,建議來作出判斷理由說明決議權力的任何規定;
格外是,訴訟決議案的權力規定,包括,,明訂司法補救措施和總統提交國情報告或刪除狀況;
三,國會更改名稱的權力規定
國會更改名稱的權力應該是建構一個使用和平行動來面對敵對行為的廢除決議權力的規定;
畢竟,有些人會往錯誤方向鑽,說是對抗,其實是,不切實際,最後是自欺欺人;
所以,國會更改名稱的權力來承擔憲法責任和規定;
因為國會是有權力來決議和平協議
四,國會審議小組權力規定
國會審議通過和建立在國會的一個具體協商小組,並依據,聯合決議來進行協商修訂和提升;
這是核心團體定期協商,是以首批應該是國會議長,多數和少數黨領袖
另外是,在核心團體下,設置外交關係和情報,國防委員會,也包括,少數族群成員來共同確定,同時,保有總統力量介入,包括,撤銷和授權,以利取得快速程序  

五,國會審議協議基金權力規定
和平協議的基金權力必須通過國會審議後支出資金,特別是,禁止使用任何違反聯合決議的目的支出,因為國會有權力拒絕

六,補充說明
 聯合決議是國會提出的決議結果,也包括,總統的和平權力決議;因為,總統是國家總司令,以決議來進行外交關係和引述立法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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