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窮小子瞥

台灣中研院副研究員黃國昌先生的說明中肯 (篇)

http://youtu.be/sfK47N3SiiU

END 24  

序:黃國昌先生說明有理:國會轉型是時間進程!
端視,台灣中研院副研究員黃國昌先生,針對國民黨立法委員的答詢;
其實,並無可議,如僅依據國會學理來說;
黃國昌先生所持的理念與思考邏輯是正確的!
關鍵是國民黨立法委員諸公們,仍然是因循在過去的歷史與文化的黨國陰魂之下;
我認為,再有十個黃國昌先生還是得低頭與無奈;
是以,如果僅就黃國昌先生的說明,或僅是國會的聯合決議;
這是放諸全球各先進國家國會的戰術部署與操作,它有一定的教戰準則;
絕不會是歷史,文化與老掉牙的土地認同!
好像王金平院長與蔡英文女士好像問過了,另個關鍵是馬總統缺乏:
NATIONAL COMMITMENT AND RESPONSIBILITY

那個人也樂意順應黃國昌先生的有理說明,畢竟,一二十年前早背過了;
要有錯誤,也是很困難的,是以,唯一的錯誤是歷史與文化唬爛太久,也太多了!

另外是,透過文誌建議也與黃國昌先生分享:
SO-CALLED THE TACTICAL CONCEPT OF A COMMANDER IS DETERMINED ON ENDING OF HISTORY;OR,
WE BUILD 100 LIONS AS WAR-FIGHTING TEAM,BUT LEADER IS DOG,ALL TAIWANESE WILL DIE LIKE DOG;
WE BUILD 100 DOGS AS NATION,AND LEADER IS AS LION,THAN,ALL TAIWANESE WILL FIGHT LIKE LION!
SO,WHAT SHOULD WE DO?IF WE CANNOT RE-WRITE HISTORY,ENDING OF HISTORY!

ROC.jpg  

I do solemnly swear that I will support and defend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O.C. against all enemies, foreign and domestic;

that I will bear true faith and allegiance to the same;

and that I will obey the orders of 蔡英文, and according to regulations and the Uniform Code of Military Justice. So help me God.

摧毀二  

國會聯合決議作戰部署
前言:
一,國家政策和目標
二,國會審議和行動綱領
三,協議的優先程序
四,協議下解釋性規定
五,國家元首和國會的權力決議說明
六,協議權力決議規定
七,國家憲法解釋性規定
八,國會立法否決權
九,終止和退出規定
十,國會緊急建議修訂權力規定

聯合決議的戰術行動:
一, 共同決議案的國會行動
二,國會下司法審議
三,國會更改名稱的權力規定
四,國會審議小組權力規定
五,國會審議協議基金權力規定
六,補充說明

聯合決議一詞應該是國會討論和評估,協議權力決議,其包括,應用程序來面對各類狀況,簡單來說,它是運用;平心而論,聯合決議的目標是討論潛在性議題,特別是,總統提交到具有潛在性敵對狀態的國家,有時候,可以不透過國會授權;結果,依據歷史經驗證明,它還是要在國會授權的情況下,執行總統聯合聲明和協議決議的條約遵守;所以,國會聯合決議,通過在決定和平協議參與,並送到敵對狀態的國家,這是國會提供程序,不相關於公民投票;換句話說,國會授權由立法來運用,特別是,在有些情況下,起動聯合決議解決機制;總之,依據國家憲法總統和國會的權力劃分,國會有權宣布,聯合決議解決機制和支持總統,簡單來說,總統是總司令;普遍以為公民投票賦予總統的權力,不可否認,這是錯誤想法;所以,重點是聯合決議下國會授權
聯合決議的主要目的是建立程序,其可能取得平衡決定,和不相關於公民投票;總統的權力在提供足夠的靈活性和允許他回應穩定或其他緊急狀況;特別是,面對潛在性敵對狀態的國家的運用;這也不相關歴史與文化;回顧歴史經驗證明,其應該是總統的個人戰略錯誤;換句話說,歷史餘毒症候群;聯合決議能夠擔任和提供一類運用模式,同時,付予國會說明權力規定,而且,總統需要更多的外交政策和行為,和以國會關注模式來主張未經國會授權;不可否認,聯合決議有好有壞,但可能保護國會聲音,共同面對潛在性衝突,或如:

一,國家政策和目標:
總統和國會的集體判斷將適用於或進入情況,即將參與和平行動的明確表示,這引用保證來繼續使用這種力量;依據國家憲法的基礎,區分必要性和適當性的決議權力,提供明確規定來執行和賦予權力在政府;所以,總統作為國家總司令的權力,導引入和平行動的狀況下,是行使和依據國家戰略和政策,這不相關於土地認同,另如:
一,法定授權
二,緊急呼籲
三,宣戰

二,國會審議和行動綱領
聯合決議可能規定:在一切可能的實例,總統與國會協商前,納入即將發生的和平行動的狀況下,只要進行協商,必須詳細闡述報告在國會;因為協商是有戰略定義,在適當情況下,國會批准總統的行動設想,而且,總統本人必須提供相關的資訊;國會的聯合決議明確要求總統的領導和協商,提供更多的靈活性在未來協議.

三,協議的優先程序
聯合決議或授權是納入國會審議的優先程序,或如,呂前副總統有言:條例,草案,或如:
一,依據雙邊政府關係聯合決議或授權,必須由國會通過表決來決定之;
二,聯合決議或授權成為雙邊政府的優先程序法案,除非,另有決策,也不能排除支持者和反對者之間的爭議;
三,聯合決議或授權規定優先程序,特別是,可行使國會否決;

四,協議下解釋性規定
協議權力是不提供任何法律或條約判斷,除非,它特別授權;這應該是建立聯合決議的特別法定授權的戰略定義;換句話說,聯合決議應該是國會手段來預防和運用的安全條約;特別是授權;另外是,也能反對國外敵對行動的決議;決議能說明政府能夠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使用武力來協助;簡單來說,協議和決議是經由總統和國會的授權,或如:
一,國家不需要進一步具體的法定授權;
國會聯合決議通過日起,並成立高級命令委員會和依據憲法在通過日起,由政府批准的任何條約;
二,國會聯合決議,也能預防秘密,不經授權的協議支持,避免重覆;
三,國會聯合決議,可能改變總統或國會的憲法權力,因為,能夠保證和保護通過的決議,是否符合國家憲法來作出明確說明;

五,國家元首和國會的權力決議說明
聯合決議的核心權力是在於符合國家憲法;所以,也會有兩類不同定義在總統和國會;特別是,總統權力聲明發布到敵對狀態國家的狀況下,格外是,沒有戰爭或有其他理由,通過國會授權聲明而發布的決議理由;畢竟,國家憲法給予國會是審議權力,也將是最終決定,是否發布?

六,協議權力決議規定
協議決議是總統親自擬定的聲明和交付國會的臨時報告,或如:
一,評估和平行動和參與的期限和範圍;
二,引進憲法和立法在和平行動的權力地位;
所以,對於即將發生的和平行動的戰略定義,應該是國會的決議立法;格外是,避免要求執行其相關的內戰;聯合決議的目標應該是保證的權利來作為一個國會立法下的憲法責任,改變或保留現有的政治模式

七,國家憲法解釋性規定
平心而論,聯合決議還是有爭議,特別是,權力規則在國家憲法裡,還沒有規劃在總統和國會之間明確的區分;總統倡議的協議是否符合憲法?每個總統發布的決議以來,幾乎都有原則和立場;所以,這對總統的國家權力不應該違憲侵權;畢竟,總統承擔許多權力和責任,特別是,國會通過聯合決議?

八,國會立法否決權
聯合決議可能包括一個下放的權力,所以,國會立法否決權能夠給予制衡?行動是說明決心,畢竟,國會不是單一體,是以不應該運用單方面合乎國家憲法的法律規定

九,終止和退出規定
終止和退出是聯合決議的爭議規定,因為,他是堅持;聯合決議的起草,提供給國會一些承擔行動的決議,條約,或是不構成明確授權的憲法規定的權力;特別是,在一個歷史性的意義,一個憲法的協議來實行我們的歷史實踐,所以說,協議和決議是核心草案;

十,國會緊急建議修訂權力規定
決議依據國會的程序修訂以審議並採取適當的行動;這應該是國會的立法否決權下,緊急建議修訂權力規定

結論:聯合決議的戰術行動:
一, 共同決議案的國會行動
二,國會下司法審議
三,國會更改名稱的權力規定
四,國會審議小組權力規定
五,國會審議協議基金權力規定
六,補充說明

國會戰術行動

一, 共同決議案的國會行動
平心而論,隨著結束敵對關係以來,國家行動的增加,也無可避免地,需要面對和平協議權力,是否要重新審驗來促進和提升總統權力;特別是未經國會批准的協議和作戰行動;所以,國會戰術行動擬定新的立法和可能擬定來指定應用在決議權力,特別是,取得國會授權下的框架協議;另外,在特殊狀况下提供的力量:

二,國會下司法審議
國會司法審議的目的是以國家利益來審議不確定的管轄權;特別是,建議來作出判斷理由說明決議權力的任何規定;格外是,訴訟決議案的權力規定,包括,,明訂司法補救措施和總統提交國情報告或刪除狀況;

三,國會更改名稱的權力規定
國會更改名稱的權力應該是建構一個使用和平行動來面對敵對行為的廢除決議權力的規定;畢竟,有些人會往錯誤方向鑽,說是對抗,其實是,不切實際,最後是自欺欺人;所以,國會更改名稱的權力來承擔憲法責任和規定;因為國會是有權力來決議和平協議

四,國會審議小組權力規定
國會審議通過和建立在國會的一個具體協商小組,並依據,聯合決議來進行協商修訂和提升;這是核心團體定期協商,是以首批應該是國會議長,多數和少數黨領袖另外是,在核心團體下,設置外交關係和情報,國防委員會,也包括,少數族群成員來共同確定,同時,保有總統力量介入,包括,撤銷和授權,以利取得快速程序  

五,國會審議協議基金權力規定
和平協議的基金權力必須通過國會審議後支出資金,特別是,禁止使用任何違反聯合決議的目的支出,因為國會有權力拒絕

六,補充說明
聯合決議是國會提出的決議結果,也包括,總統的和平權力決議;因為,總總是國家總司令,以決議來進行外交關係和引述立法權力.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台灣 黃國昌 中研院
    全站熱搜

    台灣窮小子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