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來源如下:http://mag.chinatimes.com/mag-cnt.aspx?artid=12793

不可否認,此文誌有意思到頂點?

話說,國家和平協議關民進黨的政黨價值,有甚麼關聯呢?

換句話說,中國國家民主化關中國共產黨民主化有甚麼相關聯呢?

如果,中國共產黨民主化,那還掛共產黨這塊神主牌嗎?大概布衣小子的眼睛又給喇仔肉糊到?

布衣小子向來不頂撞?實話實說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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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和平&合作協議:copyrighted by 台灣窮小子

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和平&合作協議
前言:
和平&合作協議應該是雙邊協議的簽訂,自生效後,兩國政府交換外交照會;
不可否認,這是不相關於歷史,文化和哲學,特別是,相關於未來的國家安全;
國家和平&合作協議的簽暑是由國家元首提交的同意和國會審議;
特別是,撤銷國家軍事行動;
國家和平&合作協議的簽暑,也隨著國家軍事佈署的評估聲明和國家決心來促進國家安全;
國家和平&合作協議,必須依照國家憲法所賦予的連續會議,進行審議和磋商,也包括,檢討協議;
如果不反對一個聯合決議?和平協議可以認定是開始;
國家和平&合作協議,討論相關協議的關鍵政策議題;
特別是,未來的政府合作和國家雙邊關係,共同來防止,破壞,顛覆和極端歷史暴力主義;
國家和平&合作協議,同時,轉交國會的建議文本來強調國家決心;
以協議共同促進國家安全或如:
一,國家和平&合作協議是國家決心來撤銷國家軍事部署;
二,國家和平&合作協議是國家承諾;
換句話說,形勢不是阻礙,國家合作能夠證明達到標準來建立協議;
另外是,在生效層面上,政府必須強調國家和平&合作協議是提升政府合作,預防破壞,顛覆和極端歷史暴力主義,和擴散;
也包括,共同發展新的國家技術

一:
平心而論,國家和平&合作協議是執政下,具有明顯作用的政府合作協議;
簡單來說,協議提供政府之間合作的國會授權和架構;
但應該不保證,國家技術出口,和儘是以協商達成協議來計量政府之間的標準;
不可否認,它也是老掉牙歷史,但是它將有助於推動國家決心在國家政治改革發展進程和結束敵對狀態,並允許國家基礎研究的合作;
國家和平&合作協議,也能建立一個聯合委員會,和平運用國家空間;
另外,每年昭開會議,它是國家安全的實行和交流,避免衝突發生;
國家和平&合作協議是支持雙邊合作協議特別是適當時候訂立協議國家和平&合作協議是有利於國家利益,主要是,有助於可靠,安全的和平目的來促進,保證,保護,國家安全,格外是,政府合作,或如:
一,支持國家和平&合作協議是一個新的國家安全夥伴關係決議;
二,支持國家和平&合作協議是一個新的簽暑削減戰略飛彈條約,和同步減少佈署戰略飛彈;
三,支持國家和平&合作協議是一個新的聯合打擊破壞,顛覆和極端歷史暴力主義,和全球倡議
所以,馬總統沒有說明錯誤!總算,沒有扯上老掉牙的歷史文化!

二:國會審議和立法
國家和平&合作協議可以同步發表聲明和知會國會,以提供好的合作基礎來創造機會,加強合作;特別是,共同打擊破壞,顛覆和極端歷史暴力主義,保持和美國安全夥伴關係,參與;
簡單來看,國家和平&合作協議是有鑒於面對當前和未來的環境下,本著時間是協議的權利,共同促進安全和防務來面對危機;
即使,中國不符合和不能肯定民主和國家主權的和平關係,所以,比須在國會審議下立法來支持和反對國家和平&合作協議;
國家和平&合作協議必須提出一個新的決心,允許覆議,如果,中國持續不符合,民主和國家主權的和平關係,同時,提交國會審議;
換句話說,國家和平&合作協議,必須是有效集中立法和尋求條件在合作;
特別是,反分裂國家法將被禁止的合作協議;
如果,有衝突?中華民國可以退出國會審議的協議或如:
一,雙方同意和允許,適當的責任和條約,在國家法律來保證保護企業;
二,雙方同意和允許,適當的合作來面對國土威脅;
三,雙方同意和允許,不會佈署彈道飛彈或巡弋飛彈;
國家和平&合作協議在提交國會表明國家政策之間的支持和聯繫雙邊關係;

三:聯合決議在時間進程
國家和平&合作協議的行動,必須經由國會審議協議後,生效;
特別是,聯合決議在適當的時間裡,取得充分的協議,或如:
國會聯合決議,提供協議建議給國家元首批准,簽署;
國家和平&合作協議的行動,依據,互信,合作的義務;
共同促進和平轉移,保護和保證,以國家決心不會損害國家安全目標;
國家和平&合作協議的行動和協議,降低從事,發展和購買彈道飛彈和相關技術,和知會適當的國會委員會,一切以合理步驟來預防;
所以國家和平&合作協議的行動是作為一個國家政策和戰略問題這是國家提供能力來允許國家和民眾 ,同時受益;
換句話說,聯合決議在時間進程下保證和保護;聯合決議,強調合作與和平來預防,破壞,顛覆和極端歷史暴力主義;
國家和平&合作協議的行動是聯合決議來定義一個合作行動計劃;
並在一個兩國總統宣言下,努力繼續這一時間進程和成立雙邊的總統委員會,特別是,在專業協議和合作倡議;
國家和平&合作協議的行動是聯合決議來將兩個政府集中和發布聯合聲明,或如:
一,國家和平&合作協議的行動是聯合決議來提供可靠的機制和模式;
二,國家和平&合作協議的行動是聯合決議來提供前瞻和創新面對未來發展;
三,國家和平&合作協議的行動是聯合決議來尋求全球模式的作法和改善制度;
國家和平&合作協議的行動是聯合決議,也可以潛在地,提高和促進,未來安全夥伴關係框架,這將可能增加國家信心和參與;
換句話說,國家和平&合作協議的行動是聯合決議,不是政治談判,應該儘是國家責任下,雙邊協議對國家安全的援助政策.

結語
平心而論,國家和平&合作協議是不相關於歷史文化和哲學;
簡單來說,它是國家行動綱領下的聲明和協議的總成;
然而,國家元首是有權限來擬訂國家行動綱領的聲明和交付國會審議,其目的應該是說明:

協議如何保證和保護未來的國家安全的要求;是以,基本上是有三類說明,在雙邊政府的關注;
即使,有人會不爽,這是必然現象;
因為,國家行動綱領的聲明是國家和平&合作協議的作戰計畫,其結論是否支持,或可能,改變結論;
所以,國會的聯合決議是允許有足夠的時間來審議,並建立相關文件的發展和審議程序;
換句話說,國家行動綱領的聲明是國家和平&合作協議的作戰計畫的主要重點是,一個後續性政府戰略性對話來發展雙邊關係和參與;
特別是,協議下的差異性是對有些外交政策問題,格外是,外交承認;
換句話說,國家行動綱領的聲明是國家和平&合作協議的作戰計畫;
標誌在未來轉型,安全夥伴關係;
可能,它也僅是一個象徵性價值來降低長期以來的雙邊關係下的敵對狀態;
這能夠想像國家元首的國家安全決心來降低軍事行動,同時,說明其它政策的優先順序,所以,可能性在合作;
不可否認,在早期和平協議是不與之締結的一個合作協議;
今天,國家和平&合作協議可能是建設一個國家政策;
換句話說,決議是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危機;
以新思維來支持新的國家和平&合作協議;
通常,合作的後續和性質問題,還是由國會審議;因為,協議將有助於提高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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